2019年10月20日 星期日

汽車隔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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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0

隔熱紙實測

3m隔熱紙

保險申訴

交車流程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布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對買方有利條件處理。

FSK F系列
3M M70前+M60駕駛兩側後窗+M40、M20後座 (全車含保證書)
Mio 798d+A40


行政院定型化契約
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車
第 十三 條   本買賣標的物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_______________) 
鑑定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非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出賣人除應負擔鑑定費用外,並應依買受人之請求更換同型新車予買受人:或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一、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煞車失靈,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二、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者。
三、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四、交車後  日之內,於排檔時發生暴衝者。
五、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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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

七、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業者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
效果
標的物
於交付後
(
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
)
行駛
公里數
(
不得少於
一萬二千公里
)
之內
(
以先
到者為準
)
有下列
大瑕
情事之一
消費者
請求更換同型
(
或等值
)
車或解除契約
於行駛
時,
突然起
火燃燒。
於排檔時
或行駛時
發生暴衝
,經送
業者維修
(
得超過二次
)
而未
修復
於行駛
時,
煞車失
靈,經送
業者維修
(
不得超過二
)
而未修復。
於行駛
時,
突然熄
火故障,經送
業者
維修○次
(
不得超
二次
)
而未修復
於行駛
時,
訂車事宜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
效果
標的物
於交付後
(
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
)
行駛
公里數
(
不得少於
一萬二千公里
)
之內
(
以先
到者為準
)
有下列
大瑕
情事之一
消費者
請求更換同型
(
或等值
)
車或解除契約
於行駛
時,
突然起
火燃燒。
於排檔時
或行駛時
發生暴衝
,經送
業者維修
(
得超過二次
)
而未
修復
於行駛
時,
煞車失
靈,經送
業者維修
(
不得超過二
)
而未修復。
於行駛
時,
突然熄
火故障,經送
業者
維修○次
(
不得超
二次
)
而未修復
於行駛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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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不少民眾存錢辛苦買車,卻買到履修不好的「車王」、「檸檬車」,經濟部預告新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參考美國法令正式納入檸檬車換新條款。民眾購車在交付後180日內、或駕駛1萬2千公里內,若因相同瑕疵在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修4次以上仍無法回復正常,或累積無法使用達30天以上,就可請求更換同型、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


交車日期、遲延催告及解除契約
第  八  條    第一種情形:(國內製造已出廠或國外製造已進口者)
雙方約定交車日期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出賣人逾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買受人催告後 日仍未履行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利率。
前項情形,買受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種情形:(國內製造尚未出廠或國外製造尚未進口者)
雙方預定交車日期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出賣人應於本契約訂定後  日以書面通知買受人確定交車日期,出賣人逾期未通知或所通知確定交車日期逾預定交車日期達  日以上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利率。
前項情形,買受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前二項規定,於出賣逾確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買受人催告後   日,仍未履行者,亦適用之。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之交付及其應記載之內容
第 十 條   出賣人應於訂約後,至遲於交車時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
書,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保證內容。
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製造商名稱、地址。
若有經銷商,其名稱、地址。
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正確使用方法。
操作程序。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
簡易故障處理。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於保證
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套色、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出賣人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或陳列於出賣人之處所,供消
費者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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