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大法官釋憲︰ 降公教優存上限 不違憲

大法官釋憲︰ 降公教優存上限 不違憲
提釋憲提到無地自容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七號解釋,針對一○五位公務員不滿銓敘部和教育部九十五年間修法,降低公教優惠存款上限的聲請釋憲案,大法官會議昨宣告不違憲,認為政府降低公教優惠存款上限,已權衡公益必要性,符合信賴保護利益,並未違反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呼應社會要求改革公教退撫制度的期待。
支持銓敘部改革十八%
大法官書記處副處長劉麗芬表示,本案未對公教人員的十八%優惠利率釋憲,只針對政府降低優惠存款上限做出解釋;劉指出,目前無人對十八%優惠利率是否合憲聲請釋憲。不過,大法官釋憲意旨,支持銓敘部改革十八%優惠利率,認為十八%會排擠政府退撫制度,並應同時考慮高階和低階公務員所得差距。
銓敘部曾向大法官表示,將調降十八%,逐步降低為十六%、十二%、九%。劉麗芬指出,銓敘部的政策是限制公教人員所得上限及優惠存款額度,九十五年開始降低公教優惠存款上限,一○○年間又再度修法,例如以往優惠存款母金是一百萬元,降低到八十萬元,上百位公務員不滿優惠存款利息減少上千元到上萬元不等,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共聲請五件釋憲。
本案聲請釋憲者以教職員占多數,為一○一人,其餘為退休公務員,他們認為,銓敘部的做法害他們預期的利息減少,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大法官認為,九十五年起公教人員待遇及退休所得已提升,整體社經環境與制度設計之初已有極大差異,為避免排擠其他社福支出,可依公益考量修改相關規定,未違反相關法律原則,且公教優惠利率兩年一期,期滿需重新訂約,未到期的優存不受影響。

不過大法官也要求相關機關應避免影響退休公務員的基本生活,且減少對低階或情況特殊公務員的衝擊;本案僅大法官黃璽君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無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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